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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7/9 9:05:00    该文章已被浏览了43158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教育厅2015年4月28日以粤教办〔2015〕10号发布自2015年4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规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广东省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 教科书选用应坚持适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要;坚持公正性,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四条 广东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广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每年制定《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五条 广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单位原则上为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经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小学教科书选用单位也可以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科书选用单位的,所在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广东省教育厅报备。

第六条 教科书选用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本单位)教科书选用工作。

第七条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当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制定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工作规则、选用标准等文件。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分学科组负责教科书的初选工作。各学科组应主要由一线教师和教研人员组成,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和学科组成员原则上不能重复。

第八条 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九条 各教科书选用单位应于选用当年,在教育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教科书评选事项,接受出版单位的申报,并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进行资格审查。

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条 学科组应当研读、比较出版单位申报参加评选并符合评选条件的本学科所有版本教科书,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一条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一人一票、记名投票决定选用结果。应将会议讨论记录和投票结果全程记录在案。

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选用工作统筹,其他学科教科书,义务教育每个学科选用不少于三种版本(含三种),普通高中每个学科选用教科书不少于两种版本(含两种),特殊情况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科书选用结果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教科书选用结果应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于当年4月底前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如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考虑教科书的衔接,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第十四条 教科书选用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

(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广东省教育厅将取消其本次教科书在全省范围内的选用,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28日起施行。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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